释义 |
法律分析: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经批准可以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不按照规定制作血液制品,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