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交换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相互交换诉讼证据材料的行为。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1)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证据交换,其交换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2)依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反驳证据的提出。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可以提出反驳并提供反驳的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一、客户拖欠货款应当怎么处理 当客户拖欠贷款时,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的起诉流程如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5、宣判。 另外,需要注意的时拖欠贷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不要超出这个期限。 二、行政诉讼如何去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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