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可能承担债务。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为夫妻共同生活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1994年2月1日后不再存在事实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则一方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离婚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