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互不扶养的名义可否转为再婚 |
释义 | 再婚老人协议互不扶养无效。当事人订立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互不扶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指的是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之间在生活上有相互帮助、扶持的义务。具体来说,夫妻间抚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对方应当扶养和照顾其生活。 (2)当一方生病时,对方应当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对方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4)当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费。 二、男方有抚养权女方是否有扶养费 如果女方是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在男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是可以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此外,离婚后男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女方要给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如下: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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