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遗产:宅基地是否具有继承权? |
释义 | 老人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因为宅基地是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可能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等。其中,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如果继承人后来悔改并且被继承人原谅,其继承权可以恢复。侵害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情况也可能导致继承权丧失。 法律分析 一、老人留下的宅基地是不是遗产 1、老人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而宅基地是属于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结语 综上所述,老人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而是属于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等情形,可能丧失继承权。然而,对于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因此,在处理相关遗产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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