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分居两地共同财产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入伙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共同经营的无收益养殖、种植等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1)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生产、生活需求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处理时也可以有所不同。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价值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 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因给付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在离婚时应该从促进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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