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的区别 |
释义 | 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还包括公安检察院等;枉法裁判罪限于民事、行政审判领域,徇私枉法罪限于刑事诉讼;徇私枉法罪只要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枉法裁判罪要求这一行为必须“情节严重” 一、民事或行政枉法裁判罪是如何确定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徇私舞弊减刑情节严重的前款规定的减刑 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行为是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徇私舞弊表现为为徇私情,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条件等手段,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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