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退回补课所得,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部分,扣发当年一次性奖金。2,当年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职称评审资格 。3,在全学区内通报批评,成为反面典型。4,岗位降级或职称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沿革信息地方法规1篇裁判31篇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