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才能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
释义 | 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的具体标准是: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3、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等。 交通事故伤残五级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2、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八、会阴部损伤致yinjing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交通事故怎么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的步骤: 1、被鉴定人携带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等待鉴定结果。 交通事故伤残六级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六级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0年。 受害人还可索赔以下项目的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2、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财产损失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等。 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自身情况及责任的大小等情况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伤残六级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六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0年 注: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照: 一级伤残100%; 二级伤残90%;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0%; 五级伤残60%; 六级伤残50%; 七级伤残40%; 八级伤残30%; 九级伤残20%; 十级伤残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二)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3、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多久才能出结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需要30天才能出鉴定结论,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多长时间才能出结果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30天就能出具鉴定结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该内容由 仲跻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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