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
释义 | 一、债务人到期不行使债权,应该怎样维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如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提出代位权之诉。如果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三、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呢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对原债务人,可以进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 主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如果原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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