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或者还债程序;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一、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期限能否延长? 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