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薪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长时间的生育生活津贴。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章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薪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章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薪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薪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章: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薪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薪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员工怀孕的情况下,可能会在一定的程序上影响工作的能力,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出现降低薪资待遇的情况,但这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有,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