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员还需要还钱吗 |
释义 | 失信人员需要还钱。 失信人员指的是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履行义务,导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只有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书后,才能删除失信信息,消除相关的限制。 失信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个人:存在拖欠债务、违约不履行、逃废债务、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规经营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恶意欠税、欠薪、拖欠供应商货款、违法违规经营等失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等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4、诉讼当事人:存在恶意起诉、故意拖延诉讼、违法代理诉讼等失信行为的诉讼当事人; 5、其他违法失信个人和单位:存在涉及经济、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其他个人和单位。 综上所述,失信人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将受到一系列限制和惩罚,如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购买房产、车辆等,对企业还可能面临失去信用、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限制参与招投标等严重后果。因此,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诚信守法,避免违法失信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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