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
释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该罪归类为行为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不是行为犯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应该归类为行为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拓展延伸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认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该罪行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制作假币的种类、数量、制作方法、销售金额以及社会危害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需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进行,如果伪造、变造的货币的种类、数量、制作方法、销售金额等达到一定数额,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该罪行属于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结语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一种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就构成该罪。该罪行的数额大小对刑罚的轻重具有决定性作用,数额越大,刑罚越重。同时,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一种侵犯国家对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6 4: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