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婚姻法的规定中,没有禁止姻亲间的结婚。但直系姻亲间虽无直系血亲的法律地位,其通婚也有悖伦理,往往带来辈分上的紊乱以及继承和身份上的问题,因此,直系姻亲间一直都是人类婚姻的一个禁忌,许多国家的亲属立法都将直系姻亲列入禁止结婚的范围。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直系姻亲间结婚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直系姻亲间,即丧偶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不宜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53)法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建国后对此问题的惟一处理意见,其中关于拟制直系血亲的结婚问题,已由后来颁布的收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其他直系姻亲间的结婚问题,该司法解释至今仍然应该适用。而旁系姻亲,只要他们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