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