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须提供与所订立的合同关联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这两种服务,其中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若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须赔偿; 房产中介须提供给房屋承认真实的房屋情况,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行为,应由房产中介机构向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3)若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4)若未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全部事项不可要求委托人要1%的酬劳支付。 一、我国法律对居间合同有什么规定吗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居间行为确实恰恰就是中介行为。因此,《民法典》生效后,法律上再无居间合同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人们经常见到的中介,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 1、报告订立合同机会; 2、如实报告义务; 3、虚假报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