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立案的时间 没有具体规定立案时间,但是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派出所受理案件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派出所受理案件流程为:1、受理案件,报案人首填写《报案表》,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2、接受案件之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3、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5、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6、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