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判决后是否还需上诉? |
释义 | 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权。特殊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需要上诉处理的,如果说是对判决结果有误的可以上诉处理。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结语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的。特殊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以上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具体情况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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