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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尸检结论是否可以直接作出医疗过错的责任认定
释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7年4月26日上午,黄某、兰某之子兰x(2006年7月5日生)因感冒发烧由家人抱至仁义中心卫生院诊治,兰x家人自述兰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症状是感冒发烧,赖医生摸了一下兰阳额头后即开具处方,当即注射克林霉素针药。同时开出口服无味红霉素、强的松、安乃近等口服药物交兰x家人带走。当日中午,兰x家人按剂量给兰阳喂了口服药物。当日晚,兰x家人再次按剂量喂药后,兰x病情出现加重症状。次日早晨,兰x家人将其送至仁义中心卫生院诊疗,医生见兰x病情较重,遂及通知120急救,在送往县人民医院的途中兰阳死亡。2007年4月28日,兰x父母以仁义中心卫生院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诉讼。
    律师回答:
    在司法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官则应居中裁判,保证司法权力的中立,以此来保证司法公正。而原审法院在明知原告要求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出鉴定的情况下,运用司法权力直接免除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司法中立和程序公正的原则,属于滥用司法公权力侵犯公民(诉讼程序中的)私权利的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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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