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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受到刑事处罚会开除公职吗
释义
    会受到,具体的要看教师所在学校的意见。大部分学校都会开除的。
    一、未成年人的权利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二、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确定要办理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培训学校;
    2、去工商局做名称预核准办理;
    3、名称核准后就可以办理办学许可证;
    4、拿到办学许可证后就可以注册营业执照。
    一、办学许可证需要提前准备的事项如下:
    1、办理前当事人需要找好注册地址要求,比如是三楼以下、要是办学商用房、一般面积要求是在200到300;
    2、需要准备人员要求,设立懂事会、设立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人员,而教师人员通常是提供毕业证和相关专业的教师资格证。
    二、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操办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教育政策水平;
    2、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2年以上教育经历,具有中级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
    3、培养机构要有适合学校规模和层次的全职、兼职教师,总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
    4、学校所在地需要具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及周边环境办学要求的学校建筑;
    5、学校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总之,当事人在等待审批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办学。审批通过,颁发《办学许可证》,没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对于没有明确办学面积规定的城市,也相应作出了一些限制,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三、请问补课犯法不
    国家只规定不允许有偿补课,如果是老师是无偿补课,那就是不违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收费岛剥脱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所以就有可能教师判缓刑是要开除公职的。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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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8: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