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的裁决制度的特点 |
释义 |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1.效力具有即发性。 2.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 3.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4.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 一、为什么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 因为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维系国际商事仲裁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对于保障仲裁机构向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公正和充分的救济; 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正当、裁决公正以及维护仲裁效力与执行力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办法 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进行起诉处理;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三、具体包括行政确认判决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 特征如下: 1、仅具有宣示效果; 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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