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 |
释义 | 由于立法不完善,司法解释(法释[2001]7号)也未能详尽地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极其不统一。一些典型案件和事例生动 一、我国刑法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是啥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二、买卖人工驯养的梅花鹿构成犯罪吗 构成犯罪。在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之前,买卖人工驯养的梅花鹿仍然可能涉嫌犯罪。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梅花鹿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范围中包括“驯养繁殖上述物种”。虽然由于其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其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观点,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修订之前,仍然按照犯罪处理。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 1.精神损害赔偿应扩展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所有领域。只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主体均可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论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是对身份权的侵犯。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问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只要是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均应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毁人容貌、致人性功能或生殖功能丧失、严重侵犯妇女贞操权等情形,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难以对侵权人起到惩罚作用,也难以对受害人起到救济作用的。因此,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贞操权及自由权的侵犯。 2.一定情形下的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也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但实践中,确有因财产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的事例存在。如一单身老人省吃俭用,积攒几万元钱以备养老,却因轻信他人被骗,致老人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如此侵犯财产权之情形,导致受害人产生较大的精神痛苦,允许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当属合理之举。奥地利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由于犯罪、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引起的财产损害的过错行为人必须对因特别钟爱物受损致受害人感情痛苦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应借鉴国外的这一立法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