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法律地位后,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负责偿还。如有并存的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但按份承担时依约定。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执行或要求原债务人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进行债务承担后,可以获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但只能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随后,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同时生效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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