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 |
释义 | 法律分析:承运标的物的风险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承担者具体如下: 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担标的物损坏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按照规定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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