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裁决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废止,房屋拆迁中未规定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会被收回。 法律分析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废止,房屋拆迁中未规定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房屋拆迁中未规定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提出裁决申请。被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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