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提供抵押物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物,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时可实现债权。债务人提供抵押物时优先执行,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可执行担保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提供担保后,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清偿顺序是: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则优先执行该抵押物;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可以任意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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