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办理材料 |
释义 | 律师分析: 1.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认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验原件。2.采取其他方式认证的,提供:(1)《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此表由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单位、本人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街道、乡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等认证盖章),原件1份;(2)居住在国(境)外的,由居住国使领馆,或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原件1份。(3)单位办理的,同时提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花名册》,原件1份。3.协助异地认证的,提供:(1)待遇发放地社保机构(外省)出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原件1份;(2)本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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