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程序包括:起诉、送达、开庭、调解、判决和执行。原告需递交起诉书和证据,五天内送达被告并告知答辩要求。双方在开庭时进行证据和事实阐述,法院会根据案情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最后执行判决。调解是必经的程序。(一)起诉时,需要递交起诉书、副本以及相关证据; (二)立案后五天内,原告需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的要求; (三)准备开庭,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 (四)调解,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的程序; (五)开庭并判决,法院会根据案情做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六)执行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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