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