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拥有哪些职权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有: 1、召集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公司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在公司法中,董事长除了有召集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权力以外,其他权力与普通董事相同。根据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也不一定有董事会,但至少需从股东选出一席董事(公司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19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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