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权通过书面签订合同赠与他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赠与的目的不是为了土地使用权商品的交换,而往往是基于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 土地使用权赠与的特征: (1)土地使用权赠与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移交土地使用权,并承担有意不告诉所赠与土地的缺陷而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可以附带一定的条件,要求受赠人必须按照约定条件行使土地使用权。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合同,追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