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是否有赡养奶奶的法定义务?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成年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时,经济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赡养费。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经济有能力的子女应为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不足的父母提供赡养费用,共同居住的子女应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提供赡养费用。 法律分析 有的,这个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此可见这种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 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已故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义务的条件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具备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故或无力赡养。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成年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照顾他们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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