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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1、其一,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的细微差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但没有预见到或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案件多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均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与“交通肇事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主观心理之间界限模糊、特征趋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甄别。有学者提出,以行为的动因来鉴别两种主观心理,即,如果行为人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侵夺、盗窃财产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为躲避追捕、藏匿赃物、销毁证据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冲撞人群进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间接故意”。该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但现行《刑法》并未将“犯罪动因”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以“犯罪动因”论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是无法可依的。
    2、其二,在“结果犯”和“状态犯”上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不处罚状态犯,只触罚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处罚状态犯又处罚结果犯。但是,当两种犯罪行为均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时,仍然难以区分。
    鉴于二罪构成要件的细微差别可能导致刑事审判中将此罪定为彼罪,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肇事没有该《意见》规定的“肇事后情形”,仍然难以甄别,该《意见》仍然未有效划清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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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23: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