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玩忽职守犯罪标准及刑法处罚,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根据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犯罪包括造成人员伤亡、严重中毒、经济损失、公司停业等严重后果的情况。犯罪行为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是超越职权范围而行使权力,而玩忽职守是未认真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法律分析 一、玩忽职守犯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玩忽职守犯罪的标准主要包括造成人员伤亡、严重中毒、经济损失、财产损失、单位停业破产等情形。对于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滥用职权是超越职权而滥用,而玩忽职守是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职责。在行为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决定了行为的性质。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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