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我是原公司法人以及股东,现在法人股东已经转让3年了,现在要追缴公司注册资金,我需要承担吗 |
| 释义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二是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仅对双方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并不当然免除出资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壁球瑕疵股权转让,存在逃避出资责任的可能。无论股权转让协议作出何种安排和约定,仅在双方之间产生效力。 拓展延伸 法人股东转让后,是否仍需承担追缴公司注册资金的责任?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一般情况下,法人股东转让后不会再承担追缴公司注册资金的责任。一旦股权转让完成,新的股东将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法人股东的责任通常限于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金额。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合同条款或特殊约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律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合同条款,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释。请注意,这里的答案仅为一般性参考,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二是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并不免除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存在逃避出资责任的可能。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双方之间产生效力。根据法律理解,法人股东转让后一般不再承担追缴注册资金的责任,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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