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国有独资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例如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