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南京人才认定标准: 1、A类:国际杰出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B类:国家领军人才。包括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C类:地方拔尖人才。包括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D类:高端人才。包括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法律依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