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驾驶证 |
释义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除了服刑,还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赔偿后取得谅解,可以判缓刑,不用服刑。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 1、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处理,其中发生了财产的损失或者是事故以及当事人如果对事故有争议或者是协商的时候有矛盾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让警察来处理。如果车辆没有车牌或者是没有标志这种的也要报警,之后等待处理结果就好了。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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