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 转化抢劫的认定是否仅限于现行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还是指一切以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违法犯罪。比如盗窃枪支弹药、危险物质,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盗窃林木罪等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能以现行《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实践中,认为只要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就具备了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行为无须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因此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应理解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并且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 转化抢劫认定的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