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和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三)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四)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五)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七)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八)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