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包含哪些 |
释义 |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一、授权委托人指的是谁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人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法定代表可以授权人办理相关业务,处理相关事务。因此,委托别人办事,需要授权委托书即可。法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如果再委托别人的话,需要考虑授权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再授权。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约定或者紧急情况。授权委托人可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指授权委托他人代理某项事务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对方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其成立大多数建立在当事人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选择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为基础的。而“信赖”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允许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而不需要给出其它理由。因为一旦这种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即使合同仍然有效也很难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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