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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个人财产如何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夫妻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赠与或夫妻财产约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养老保险、住房补贴等一次性费用也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属于赠与财产,除非明确给一方。
    法律分析
    在夫妻结婚前,他们所拥有的财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
    (二)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问题
    (一)收益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其他财产
    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一次性费用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入伍时年龄)
    (四)赠与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结语
    夫妻在结婚前可以通过赠与或夫妻财产约定将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而夫妻财产约定则是一种有偿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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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