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继承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释义 | 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代位继承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的将丧失继承权,但有悔改表现或被继承人宽恕的情况下可以保留继承权。受遗赠人有相同行为的将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分析 一、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配偶、子女、父母。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由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他们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的继承人行使的是被代位人的法定继承权,当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的继承规则时,两者也应具有同样的代位顺序,因此,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三、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结语 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备继承权的基础。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并且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继承人若表现悔改且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则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若有相关行为,将失去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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