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约束如下: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存入公司资金; 3、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向他人借款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相同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其他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