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重机轨道安装规定规范 |
释义 | 法律分析: 起重机轨道安装标准如下: 1.轨道安装前对钢轨、螺栓、夹板等进行检查,如有裂纹腐蚀或不合规格的应立即更换。对允许修补的钢轨面和侧面,磨损缺陷都不应超过3mm的钢轨,修补完毕后再使用。 2.轨道垫铁与轨道和起重机主梁应紧密接触,每级垫铁不超过20块,长度大于100mm,宽度比轨道底宽10~20mm,两组垫块间距不大于200mm;垫铁与钢制起重机主梁牢固焊接,垫铁与轨道截面实际接触面积不小于名义接触面积的60%,局部间隙不大于1mm。 3.钢轨接头可做成直接头,也可以制成45°角的斜接头。斜接头可以使车轮在接头处平稳过渡,一般接头的缝隙为1~2mm。在寒冷地区冬季施工或安装时气温低于常年使用的气温,且相差在20℃以上时,应考虑温度缝隙,一般为4~6mm。接头处两条钢轨的接头应错开500mm以上。 4.轨道末端装设终止挡板,以防起重机从两端出轨。 轨道的实际中心线与轨道的几何中心线的偏差不应大于3mm,龙门吊桥式起重机轨距允许偏差为±5mm;轨道纵向倾斜度为 5.1/1500;两根轨道相对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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