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罪体 行为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是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这里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国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擅自离开部队或者逾期拒不归队。根据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罪责 逃离部队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逃离部队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一、逃离部队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所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军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兵役义务,不得私自逃离部队,否则,便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是是否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3、主体一般为现役军人,但是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真接故意构成,并有逃避继续服兵役的目的。根据条例第6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