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一定的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