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的; (六)出现其它法定终止条件的。 根据该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消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款规定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依法终止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也依法终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