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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印花税范围有哪些
释义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4号批复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印花税税率指的是我国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应税凭证金额的比例,共分五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
    定额税率,是指每件应税凭证的固定税额。
    比例税率适用于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薄、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这些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按比例纳税,金额大的多纳,金额小的少纳,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定额税率适用于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这些凭证不属资金帐簿或没有金额记载,按件定额纳税,可以方便纳税和简化税收征管。
    三、印花税的特点有哪些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收负担比较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应纳税款,购买印花税票并在合同上予以粘贴贴花。
    2、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3、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法律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五、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现在很多事物都需要交税,合同也要进行缴纳相应的税费,对于借款合同来说,有的借款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那么,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都是有哪些呢?有哪些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呢?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第二种: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第三种: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专利证、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二、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有很多,根据借款合同的性质也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要根据相关方规定,进行印花税的缴纳,不可以逃税或者是漏税。当然,也存在几种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这是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定的。
    六、咨询下对于印花税借款合同计税依据是哪些,有哪些准则啊
    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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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10:06